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的规定,为了增强人们的防空意识和国防观念,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防患于未然。市政府决定2007年9月18号上午10点至10点40分对全市防空警报器进行试鸣。这次试鸣属于正常的防空警报试鸣,请广大市民听到警报声后,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9月18日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的规定,为了增强人们的防空意识和国防观念,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防患于未然。市政府决定2007年9月18号上午10点至10点40分对全市防空警报器进行试鸣。这次试鸣属于正常的防空警报试鸣,请广大市民听到警报声后,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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