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月18日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14][发布:2007-09-14 09:57:44]

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的规定,为了增强人们的防空意识和国防观念,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防患于未然。市政府决定2007年9月18号上午10点至10点40分对全市防空警报器进行试鸣。这次试鸣属于正常的防空警报试鸣,请广大市民听到警报声后,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