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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对私自变更规划条件的项目“三不”
[作者:] [来源:新安晚报] [浏览:159][发布:2008-10-28 07:49:16]
昨日,省建设厅发布通知,对私自变更规划条件的项目亮“红灯”,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据介绍,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是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有关法规重新核定规划条件: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再决定是否准予变更。规划条件的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孙孝阳)
责任编辑: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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